旧王孙 发表于 2008-3-14 00:44:06

[转帖]绍兴师爷系列故事

1、从金师爷发脾气说起

清末人汪康年的《汪穰卿笔记》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年新到任的无锡县钱知县请了一位金师爷帮助他处理审判事务。这位金师爷正当少年,风流倜傥,经常出署冶游,很快就和惠泉山尼庵里的一个尼姑要好上了,经常流连忘返。有一次钱知县遇到一个紧急案子,急需师爷帮忙,可等了3天,金师爷还是不见踪影。钱知县在堂上急得团团转,不由自言自语地埋怨道:“我请师爷是为了办公事,可三天还不见人,公事如何得了!”又过了两天,金师爷满面春风地回到衙门,有个仆人把钱知县的埋怨话传给了金师爷,金师爷勃然大怒,抓起砚台狠狠地往地上一摔,打点行李就要走人。钱知县知道了,赶紧跑来陪不是,再三道歉,可金师爷少年气盛,非走不可。钱知县只得送出衙门,还拿出一百多两银子权作送行。



金师爷拿了银子扬长而去,再到惠泉山尼姑庵盘桓。等到用完了那些银子,金师爷也消了气。那尼姑问他以后打算怎么办?金师爷不禁掉下眼泪,说:“我学习了三年刑名,才得到这个幕席,还没坐稳就丢了,再作师爷恐怕不易。可一无积蓄,二无家室,更无颜回乡。要是你也不愿意收留我,我也不知到哪里去。”那尼姑问:“你想做官吗?”金师爷吓一跳,说:“我哪有银子去捐官!”尼姑道:“只要你真心对我好,娶我为妻,我的积存的银子倒还够捐一个‘大八成’(清末捐官可以分期付款,而能一次性付清80%的现银就可以优先选得实缺,号‘大八成’)的知县。”金师爷喜出望外,连忙赌咒发誓。那尼姑果然还俗嫁他,拿出私房钱来供他捐官。



金师爷和尼姑成婚后果然官运亨通,转了几任后,居然升到镇江知府。而原来他的东家钱知县却还在镇江下属的一个县当知县,正因事获罪。金知府不忘旧情,帮助钱知县保住了官职。金知府样样顺心,就是家中妻子常作河东狮吼,稍不顺心就破口大骂:“你忘了你的官是怎么来的吗?”



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到,师爷和东家之间的关系显然绝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师爷是东家聘请的专家顾问,没有了师爷,东家简直就无法办公。因此在官员和师爷之间存在着的是主人与宾客的关系,是朋友之间的关系,甚至是学生和先生、老师的关系,一般说法就是师爷处“宾师之间”。

师爷的正式称呼是“幕宾”、“幕友”,“幕”是指古代房屋里作为间隔设施的“帷幕”,一般机密是在帷幕以内商量的,“幕宾”、“幕友”就是“参与公务机密的宾客或朋友”。

既然是宾客和朋友,互相之间就是平等的,称呼上一般互用敬语:“堂翁”对“先生”,“老父母”(州县官)、“老太尊”(知府)、“老台尊”(道台以上)对“老夫子”、“老师尊”。对话中提到自己都一律要使用谦称:“学生”、“晚生”、“兄弟”。平时东家要尊重师爷,如《切问斋文钞》等官员的笔记里都告戒官员要善待师爷,“情谊亲洽,礼貌周到”,有事“和婉相商”,不可固执己见。平时要经常陪师爷吃饭,师爷先落座西席,官员不可先举筷抬碗。《水窗春呓》说,在道光以前,每个新年,官员都要先到师爷住处给师爷拜年,然后师爷才给东家拜年。

这种官员对于师爷的尊敬态度,以及互相之间尊重和礼遇的关系,是现在人难以想象的,因此才会在很多影视片里出现师爷跟着官员屁股后面连声叫老爷的场景。



2、嚣张的幕府“左师爷”

官员聘请师爷来帮助处理政事的风气是在明末清初形成的。明清时厉行“精兵简政”,《大清会典》里规定的全国县级政府官员编制仅仅3.1人,一个知县、两三个“佐贰官”而已。而在县以上,明清两代又设置了远比前朝复杂的监督性的衙门。同时科举选官制的全面实行,使得很多官员并未经受过政务的训练就匆忙上岗,在一个全然陌生的地方当官,面临地方事务和上级层层监督的压力。以后逐渐官员逐渐聘请自己信得过的朋友来帮忙处理政务,抑制作为地头蛇的书吏势力。尤其是很多满族官员不谙汉语和政务,必须依靠自己信得过的顾问帮忙。因此聘请师爷被纳入了被官方正式承认的渠道,允许官员带一套自己的顾问班子上任当官。

清代各级衙门官员都会聘请师爷,权势最大的莫过于在各省巡抚、总督处当顾问的师爷。巡抚、总督从理论上讲是从中央派出的监察及军事指挥官员,略高于各部或至少与之平级。但是却除了副官性质的文、武巡捕外没有正式的衙门编制,全都依靠为政务而请求皇帝批准临时借调的官员(称为“幕僚”)、以及私人聘请的顾问(称为“幕友”)来撑门面,组成军事参谋和政务指挥方面的工作班子,指挥调度一省或数省。被总督巡抚聘请的师爷,往往因此就威风八面。

晚清名臣左宗棠就是由幕府师爷出身的。他中举后接连三次参加会试都没有能够考取进士,灰心之下,绝了科举之念,转而研究舆地兵法。太平军起,天下大乱,给了左宗棠出头机会。骆秉章出任湖南巡抚,延聘左宗棠为幕友,大加信任,言听计从,幕府里居然就是这个没有官职的左师爷当家.当时下级官员大小事务来请示,骆秉章都说:“可请教寄高(左宗棠的字)先生。”

有一次总兵樊燮前来抚署拜见巡抚,向骆秉章请安(垂手单腿跪)后,骆秉章说:“见一下左师爷。”樊燮就向左宗棠拱了拱手,不料左宗棠居然发火,说:“武官见我,无论大小,都要请安。你为什么不请安?”樊燮也是个倔性子,顶撞道:“朝廷体制没有规定过武官见师爷要请安的。武官再受轻视,可说起来我总是朝廷正二品官员,凭什么拜你这个举人?”左宗棠最听不得的就是别人说自己没有中进士,勃然大怒,起身上前就要用脚踢樊燮,嘴里骂道:“忘八蛋,滚出去!”樊燮悻悻退出。

不久左宗棠就唆使骆秉章弹劾樊燮,要罢樊燮的官职;而樊燮也向湖广总督官文揭发左宗棠,彼此争斗,闹到咸丰帝亲自出面过问。由于咸丰帝早已知道湖南巡抚的奏章都是由左宗棠代拟的,很是欣赏左宗棠的才能,同时也考虑到镇压太平军主要依靠的是湘军人物,因此经胡林翼、曾国藩等人的力保,咸丰帝不仅没有治罪左宗棠,还升他四品京堂到曾国藩幕府为幕僚;同时下旨将樊燮革职,勒令回乡居住。

樊燮回到家乡湖北恩施县,把“忘八蛋,滚出去”六个字写在木牌上,号为“洗辱牌”,放在自己祖宗牌位之下,要两个儿子定时参拜。又盖起一幢“读书楼”,重金请来教师,将两个儿子和老师关在这幢楼里,闭门读书。还要儿子平时穿妇女衣服,说:“考取秀才可以换男外衣,中了举人和左宗棠平等可以换男内衣,中了进士、点了翰林,才可以烧了洗辱牌,告慰先人。”皇天不负有心人,后来他的小儿子樊增祥果然中进士,进翰林院为庶吉士,而大儿子樊增祹也学问出众,但英年早逝,没有能够进翰林院。


3、父子、兄弟、夫妻搭档的“家庭政府”
官员要“主治”,出头露面管理一地或一个部门的政务;师爷躲在幕后要事事参与,号为“佐治”。在“血浓于水”的亲族至上时代,往往会有一家子“主治”兼“佐治”的。

浙江有一位少年进士,18岁就中进士,派到一个地方去当知县。他父亲是个老牌师爷,跟随儿子一同赴任,躲在衙门里出谋划策。有一次少年知县外出,正好遇到有个送葬的行列。听说这是一个少年在结婚后突然暴病而亡,可是细心的少年知县发现送葬的寡妇新娘在丧服里穿的却是大红裙子,大起疑心,当即下令封存棺材。回到衙门,老爸师爷责备少年知县过于孟浪后,乔装外出,扮成外来的算命先生,在附近打听,得知这个寡妇新娘在未嫁前就和表兄私通,身边有一个心腹小童也是表兄送的。老爸师爷回衙门,嘱咐少年知县在检验尸体时要格外仔细,并要立即提审那个小童。后来果然发现新郎的阴茎里被钉入了5寸长的铁钉,而小童也招供是新娘和她的表兄杀死的新郎。一桩谋杀亲夫大案被破获,少年知县得到上级嘉奖,可是他却说“辛苦一官,使老父心力俱瘁,殊不成人子”。一任满就辞官归乡,供奉父亲,颐养天年。

更奇特的是“妻为夫幕”。乾隆年间,在直隶地方就曾经有过这样一位“巾帼师爷”。她的父亲历任地方官员,她自幼在衙门里长大,经常在幕后帮助父亲处理政务,“刑名钱谷及书札往来、财赋出入”,无不精通。后来他父亲年纪大了,精力不济,政务实际上都仰仗她来处理。父亲去世后,她又跟随在直隶地方任官的长兄,“兄倚之如左右手”。39岁时,由大哥做主,嫁给了一位新任的进士知县。结婚后,她嘱咐夫君只管出头露面的“堂上事”,自己则在内院里设立“内签押房”,以丈夫的4个小妾承宣誊抄,两个老婆子出入传递公文,“案无留牍,邑无废事”,把一个县的政事办理得井井有条。丈夫因此得到了上级赏识,任满后被提拔为知州。可是这位内当家的女师爷却拿出了一张辞职的禀文,说:“你的才能最多治理一个县,治理不了一个州,而我要管理家务、养孩子,不再有精力来帮助你,我们还是激流勇退的好。”于是夫妻双双把家还。

到了晚清,一个官员上任时总要带几个姻亲、外甥、女婿之类的晚辈亲戚当亲信,在幕后主持小金库、帮助起草信件等事务,一来搞些违法乱纪的事可以比较放心,二来花费不多,三来对于晚辈也算是一个阅历。这就“是亲不是友”,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幕友”了。



4、官场上的“绍兴三通行”

师爷行当里实际上是各地人士都有的。不过绍兴人确实是占有主要的地位。清代的绍兴府包括了山阴、会稽、萧山、诸暨、余姚、上虞、嵊县、新昌8个县,大体上是以会稽山为中心,以浦阳江、曹娥江为两翼,是世界上最早的水稻种植区之一,很早就得到了高度的开发,是著名的鱼米之乡。同时这里很早就是越文化的发祥地,东晋初期大批北方士族迁居到这里,成为江南地区重要的文化中心。绍兴的教育普及程度相当高,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很多,清代绍兴一共出过630名进士,考中举人的有2361名。

当然仅是教育普及率高、文化层次高还不是出师爷的主要理由。自从南宋把杭州作为临时首都后,绍兴地区大批考不上科举的读书人都转应募到朝廷各机关充当职员,经过一个半世纪多的传承,这里的读书人特别善于机关事务。传说南宋灭亡后,朝廷部门办事规则被保留在了绍兴地方,元朝组建政府,绍兴人去充当书吏,熟门熟路;明朝建立,绍兴人又继续这一行当。明朝人王士性在他的《广志绎》里说,朝廷“自九卿至闲曹细局”,书吏“无非越人”。明代小说《醒世恒言》里也说绍兴人把当书吏作为一项生意来做,常常采用“飞过海”的办法来积累选官资格,“天下衙官(指州县的佐贰官,一般情况下书吏最高只能做到这个层次的官职)一大半都出绍兴”。

师爷干的工作实际上也就是衙门的日常业务,层次低的绍兴读书人去当书吏,层次高的绍兴读书人去考科举当官,中间层次的则去做师爷,凭自己对于政务处理的能力接受官员的聘请。在朝廷各部当书吏的绍兴人帮助考中进士在各地当官的绍兴人,使他们上呈的公文得到迅速处理和通过;各地当官的绍兴人则把自己未能考取进士、举人的同乡带到任上来帮忙起草公文、处理政务;而当了师爷的绍兴人又把更多的同乡介绍到各地衙门,最终形成绍兴师爷遍天下的局面。

清代的官场受到绍兴人的严重影响,绍兴师爷遍布全国,绍兴的特产——绍兴黄酒也随之行销各省,“可谓酒之正宗”;官场中除了“京片子”外,绍兴口音的“绍兴官话”居然也是流行语音;再加上绍兴师爷对于刑名、钱谷之类政府行政司法事务的垄断,所以叫做“绍兴三通行”。


5、职务各有不同,束脩自然有别

清人笔记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绍兴师爷,精通司法审判事务,可是性格孤傲,固执己见,一旦与东家意见不合,立即告辞,结果落下个“有始无终”的名声。有一个官员上任后聘请他为刑名师爷,惟恐他再犯老毛病,于是暗中设下圈套:这位师爷无家无室,馆舍清寒,官员就派出一个年轻美貌的丫鬟,每天早上给师爷送早点,说是“老太太吩咐”,师爷无法拒绝。日子一久,师爷毕竟心动,被丫鬟吸引,成全好事。官员知道后,把师爷找来,说:“我久闻先生品学兼优,不过现在看来是学问优秀而品行不端。”师爷被他说中心事,不禁面红耳赤。他马上醒悟到是中了圈套,如果轻易辞馆,东家把这个“勾引丫鬟”名声传出去,再要应聘就有难度了。于是只好表态:“君作一日官,我作一日幕。”官员大喜,做主把这个丫鬟配给师爷为妾,但同时把师爷的“束脩”减了一半。几年过去,官员打算告老辞官,他把师爷找来,说:“君性情孤傲,不善理财,不适合长期作幕。所以我为君成家,并将历年来的那一半束脩在君家乡置买了田产。我辞官回乡,君也可安居乐业,从此分别,前途珍重。”师爷这才体会到东家的良苦用心,果然就此回乡安居,不再出山。

这里的“束脩”就是师爷当顾问的报酬,按照“宾师”的礼遇,因此和教师报酬的称呼一样。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到,师爷的收入一半还足以置买不动产,是相当可以的。

师爷的收入和他从事的工作性质有关。政府的政务最主要的就是司法审判和财政税收,因此辅佐官员处理这两方面政务的师爷收入最高,前者叫做“刑名”,后者叫做“钱谷”(也叫“钱粮”,有的地方要征收漕粮的,还要另聘专门的“钱漕”及“征比”师爷),每位每年的“束脩”都在1000两银子上下。要知道明清时期七品知县的正式俸禄也不过是每年45两银子,即使是总督、巡抚的正式俸禄也只有100多两银子,可见这师爷“束脩”身价之高了。

地方政务林林总总,公文传递处理也需要专门有人负责,这种办公室主任性质的幕友就是“挂号”师爷。往往是由刑名师爷推荐而来,束脩不高,岁脩100两就已是算高的了。

还有一种师爷与现代的秘书相近,帮助官员起草信件的。其中往往又分为起草对上级信件的“书禀”师爷,和起草平辈信件的“书启”师爷。前者特别是要能够写四六骈文的,因为每年节令都要向上级写请安问好性质的信件,完全依靠堆砌辞藻,铺衍成文。这两种师爷的“束脩”都很少,最高也不会超过每年100两银子,一般只有几十两。

地方官府往往要主持科举考试,至少每县录取童生的“县考”是要知县亲自主持,出卷改卷的。这方面的事务往往会请一位“阅卷”师爷来帮忙。岁脩也仅数十两而已。

一个官员请上5、6位师爷,作为私人聘请的顾问,是不能动用政府财政报销费用的,他们的束脩总额既然远远超过官员自己的俸禄,很明显,官员除了动用自己的“灰色收入”外是无法应付的。明清时官员实际收入主要依靠的是“陋规”,其中的大头是“耗羡”(征收白银、粮食时的损耗及折算比例),一般州县官的实际年收入总有几千两银子,其中要拿出近一半来请师爷办公事,说起来倒还比纯粹的贪污行为有点道理。


6、暗操生杀大权
上一段讲到左宗棠当师爷时的跋扈模样,不过实际上他也有吃瘪的时候:每当他代东家起草有关刑事司法审判的公文,往往会被刑部驳回,不是被指责适用法条错误、就是被指摘供、证之间存在漏洞。左宗棠极其自负,一直自比诸葛亮。可是他只是喜欢策划军机大事,对于一般政务的认真程度远远比不上事必躬亲的诸葛亮。面对烦琐的法律和刑部的苛求,他只会大发牢骚。他的推荐人胡林翼听说后,赶紧写信鼓励他,建议幕府另外聘请“精晓例案之刑名幕”,把司法审判事务转给刑名幕友,自己专攻军情大事的奏章。官场老手胡林翼也叹苦经,说是大清的法典简单而条例众多,案牍要求如此烦琐,不过是给了部里的书吏生财之道,真令“英雄气短”

而清代司法程序的复杂性也可以和这“律例之细”媲美。州县作为初审机关,受理一切案件,但却只能自行裁判其中处罚为杖一百以下的案件,以上的徒、流、充军、发遣、死刑案件,都要由州县侦查、初审,拟定判决意见,然后案件经过一层层衙门的复审,各自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直到具有终结判决权力的那一个衙门为止。一般来说,徒刑由省的按察使司确定判决,流、军、遣及一些重大的死罪案件由各省的巡抚、总督判决(都必须经过朝廷批准),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朝廷复审。如果下级对于案件所拟判决被上级认为不妥,就会遭到驳诘,被认为错误的,就要遭到处罚。而上级的看法往往并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比如死刑案件中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都要经过秋天举行的朝廷大臣会审“秋审”定案,而“秋审”中判为“情实”(处死)或“缓决”(留待下一年秋审决定)、“可矜”或“留养”(免死),并没有一定的具体标准。所有这些审判方面的公文往来都有固定的体例,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

为了应付这件头等大事,专门聘请来的刑名师爷都必须要熟悉律例,以及审判方面的种种惯例、成案,能够起草种种文件,是这方面的专家。刑名师爷一般至少要经过3年的学习和实习,才能够掌握这一技能。

刑名师爷的职责一般为:起草是否受理案件的“批词”,对受理的案件划定传唤的范围,确定审理的时间;刑事案件则要起草案情通报“通详”,整理审讯记录,起草有关案件的报告“申详”,草拟判决的罪名和刑罚“看语”。除了不能登堂问话、宣判外,审判的其他事务实际上都是刑名师爷在负责。所有一直有研究者认为,清代审判之名在官,而审判之实在幕。



7、“堂上一点硃,民间千滴血”

和现在社会一样,一旦受理了起诉,衙门就要开始传唤案件的当事人。这个传唤的名单是也是由师爷根据起诉的状子里提到的被告、证人情况来划定的,发下去由书吏制作传票,然后由长官用“硃笔”在被传唤人名字上点上一点,就算是批准了,吩咐衙役前去传唤。由于衙役们有了这张传票在手,就会以“鞋钱”、“跑腿钱”之类的名目去百般勒索当事人以及证人,所以历来的,幕学教科书都引用“堂上一点硃,民间千滴血”这句民间俗谚,提醒师爷要尽量缩小传唤的范围。说“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

在决定传唤名单时,最要注意的是不可轻易传唤妇女到庭。古代以妇女在众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审为奇耻大辱,法律仅仅规定在谋反、恶逆、被盗、被劫、被伤、子孙不孝等情况下妇女可以自行起诉,其余事项一律由其父、夫、兄、子等男性亲属代为起诉、代为到庭。

山东馆陶县发生一起调戏妇女的案件,受害妇女的丈夫到县衙门来起诉调戏妻子的恶少。当晚,本县知县的刑名幕友叶师爷根据那位受害人丈夫的诉状,草拟了一个传唤名单,打算向知县建议本案只传唤调戏妇女的恶少,不必传唤受害人到庭。正好旁边有一位姓谢的幕中朋友笑道:“我听说那位被调戏的小娘子可是本地一绝的国色天香,何不传来让我们见识见识?”叶师爷不禁心动,想传受害人到庭问话,也是法律上有规定的事,于是就在传唤名单上添上了那位受害妇女的名字。第二天衙役到那户人家送了传票,想不到的是,衙役前脚离开,那妇女后脚就上了吊,一命呜呼。叶师爷听说后大吃一惊,赶紧向知县建议严惩那个恶少,按照清朝法律调戏妇女致使妇女羞愤自尽的条文,拟该恶少为绞监候。经过层层复审,那恶少终于在当年秋审时被定为“情实”而处决。



8、在卷宗中“勘查现场”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发生一起离奇的寡妇自缢身亡案件。这个寡妇叶氏先后嫁过两个男人,后夫姓孙,死后给叶氏留下一个前妻所生才4岁的儿子,20多亩薄田。叶氏雇了个姓秦的雇工帮忙耕种,平时雇工就住在叶氏家中。

自来“寡妇门前是非多”,有人开始风言风语说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房侄子孙乐嘉要叶氏辞退姓秦的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并没有真的辞退,说是发不出积欠的工钱。孙氏宗族的族长又建议叶氏改嫁邻村的一户刚丧妻的姓周的人,要孙乐嘉去和叶氏商量。不料叶氏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县衙去起诉孙氏“逼迫改嫁”。违背寡妇意愿逼迫改嫁在当时被认为是有伤伦理纲常的重要案件,因此县官立刻就受理了。可是过了几天县官派人来向孙氏宗族了解情况时,孙氏族长满口否认,而姓秦的雇工又突然失踪,无法对质。

衙门派来的书吏指责叶氏,叶氏只是推说姓秦的雇工主谋诬告,并无它言。想不到的是当晚叶氏就投缳自尽。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嘉带到县衙,定他个“威逼小功尊长自尽”的罪,建议判处徒刑。案件上报到杭州府,知府认为叶氏是寡妇,应该按照“威逼寡妇自尽”的法律,判处充军。案件继续上报,到了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又怀疑这是族长威逼寡妇改嫁意图谋财,将案件转发钱塘县重审,竟然拟将孙氏族长绞刑、孙乐嘉流放。

案件报到浙江巡抚,巡抚也觉得案件越搞越复杂,又下令转交湖州府的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唐若瀛自己以及他的幕友都没有办法解决案件,好在他认识江南名幕汪辉祖,于是就私下向汪辉祖请教。

汪辉祖仔细研读卷宗,尤其是查验现场的记录,发现叶氏死的时候,身穿红衣绿裙、红绣袜、花膝裤,脸上还薄施脂粉。现场的卧室只是一间,以木板墙间隔,木板墙上并无房门,里间是叶氏卧床,外间就是姓秦的雇工的木床。汪辉祖读完卷宗就对唐若瀛说:“这件案子只要杖枷就可以了结。逼嫁罪名前提是寡妇自愿守寡,可是叶氏后夫才死了十一个月多就已经是艳装抹粉(按照礼制,妻子应为丈夫服丧三年),哪里是守寡的样子?而且她与前夫结婚十七年在丈夫死后都没有守寡,更何况与孙姓后夫结婚才一年?姓秦的是个穷光蛋,哪里有拿不到工资还甘愿劳作的?孙乐嘉和族长劝改嫁时,她也没有当面严词拒绝。所以看来她之所以轻生是因为秦某不告而别,并不是因为孙氏宗族要她改嫁。案件的关键在于找到姓秦的雇工,应该并不难办。”

唐若瀛依计而行,搁下案子不再穷追,而是努力通缉姓秦的雇工。不久果然抓到姓秦的雇工,一审就坦承自己和叶氏有奸情,听说孙氏宗族要叶氏改嫁,起先想起诉吓唬一下孙氏宗族,后来得知事情闹大了,就自己逃走,没料到叶氏会因此自杀。汪辉祖替唐若瀛拟定判决:秦某与叶氏通奸,只是个徒刑罪名;孙乐嘉等分别判处杖刑和枷号。

刑名师爷主要是起草和处理司法审判文件,发生案件时,一般并不会亲临现场勘察。因为他们毕竟是“入幕之宾”,没有公开的身份去代替东家查验现场。师爷完全要靠仔细阅读勘察现场的记录,以及向东家打听勘察时的情形来明确案件的事实。从这一点来说,汪辉祖对这个案子的判断确实是无愧于江南名幕之称。



9、依卷宗推理破案

清代浙江的衢州曾发生一起“弑父”案件:有个母亲向官府告发儿子杀死父亲,说是某月廿七日深夜四更时分,见一青衣人从窗口跳入卧室,将自己的丈夫杀死,而自己儿子当天穿的就是青衣,当天白天儿子又曾和父亲大吵过一架,因此她怀疑是儿子杀死了父亲。

儿子被抓到县衙审问,很快就对杀父大罪供认不讳。按照清代法律,儿子谋杀父亲罪列“十恶”的“恶逆”之罪,要处以“凌迟处死”的酷刑。从县到府、省按察使司三级复审,都没有异议,于是报到省巡抚衙门复审。

按照惯例,这样的案子在巡抚衙门只是转一转手,就要转报朝廷的。可是浙江巡抚幕中的刑名师爷、绍兴人李登瀛在仔细研读卷宗后,总觉得这件案件有疑问。虽然“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母亲告发儿子恶逆,儿子也承认恶逆,不应该怀疑母亲。可是儿子谋杀的动机却只是与父亲口角而已。如果确实是为了吵架而杀死父亲,在当场动手或许有点可能,怎么会夜半时分入室弑父?李登瀛虽然没有到衢州案发地再去查看,却仅凭卷宗里的勘验记录找到漏洞:农历的廿七日是月末,只有凌晨时分会有细细的一弯残月,而夜半四更并无月色;一贫如洗的这户人家自然也不可能通宵点灯,查勘现场的通详里也没有记载室内点灯,那母亲怎么能够在漆黑的房间里看清凶手衣服的颜色?他建议巡抚亲自提审此案,就此疑点追问这个告发儿子的母亲。

巡抚就此一审,案情果然大白:原来是这个母亲另有奸情,奸夫当晚入室杀害亲夫,和母亲商量嫁祸儿子;而那个孝顺的儿子不愿暴露母亲丑行,情愿顶罪受死。

不过案情虽然搞清,如何量刑又成难题。幕中有人认为让儿子抵罪就会“放纵父仇”,而定母亲抵罪又会“伤此孝子之心”,建议给母亲减去死刑,而将儿子发配。巡抚请李登瀛拟定上报的判决建议,李登瀛就引用儒家经典里妻弑夫不予讳的说教,落笔道:“今此妇既忍杀其夫,又忍害其子,反纲灭嗣,人伦道绝。母固天属,而父尤重。朝廷制法以裁民情,母不得减,子不容坐。”此语一出,官场上传为绝判。朝廷果然依此定案,母亲被凌迟处死,而儿子无罪释放。

师爷亲自出马帮助主人去侦查破案当然很富有传奇色彩,不过实际上化装侦查案件是很难的。想象一下一个外乡人突然出现在当地,打听与案件有关的事情,这本身足以让人口极少流动的地方发生猜疑,要从中获得案件事实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绝大多数的师爷仅仅是利用李登瀛这样的推理的办法,从现有的材料中推导出案件发生的可能的情况,建议东家往这个方向组织进一步的侦查、或进行审讯。



10、以“事实”凑合法律

清代实行“逐级复审”制度,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要经过层层衙门的复审,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各级上司的复审,师爷在帮助东家制作案件文件时,要注意“锻炼”和“剪裁”案件当事人的供述及证词,使之前后一致,尤其是要能够引申出最后提出的判决意见。这是师爷的看家本领之一,所有的幕学著作对此都有很多的关注。

从法律上来看,清代法律是禁止删改罪犯口供以及证人证词的。法律要求在审讯时,由刑房书吏记录庭审过程,明文记录问、答的原话,庭审结束后,主审官要在记录上签字,亲笔批上日期,然后存档。可是苏州师爷万枫江在他的《幕学举要》里公然说这一规定实际上不过是具文。他说在上报案件时对案件审理记录“叙供”部分,不必完全按照庭审记录,“闲冗处不必多叙,令人阅之烦闷;并意到而词不达者,必须改定;土语难懂者,亦须换出”,只是要注意不要太文言化,保留口语的风格。

另一本由张廷骧写的刑名幕学专著《刑幕要略》里,更是明确指示师爷们办案起草“叙供”时要注重“剪裁”。“办案全要晓得剪裁,其某处应实叙,某处应点叙,某处应并叙,详略得宜,位置不乱,方为妥当。”剪裁的目的是要把供词理出一个逻辑关系,来引出结论,“预先打算出路与结穴”。他打比方说:“案犹龙也,律犹珠也,左盘右旋,总不离珠。”也就是说在“叙供”里以供证所反映的“事实”,要围绕将来要适用的法律来展开。

苏州师爷王又槐在《刑钱必览》里具体提示了刑名师爷在叙供时剪裁供证的要点:一是“口供要确”,这个“确”是指口供要符合情理(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一般规律、常识性的逻辑),没有破绽,足以使人相信。二是“情形要合”,情节的发展、当时当地的情况要互相能够对证吻合。三是“情节要明”,对于案件的起因、发展的先后层次要明确交代。四是“针线要清”,一个人的供词和能够和其他人的供词对照,就好比是针线缝衣,横缝、竖缝都能够“路数碧清,无不贯串”。五是“来路要明”,所有的情节来龙去脉都要交代清楚,能够使人了解案情的发展脉络。六是“过桥要清”,在叙述案情发展时有自然过渡,前一情节自然带出后一情节。七是“叙次要明”,要求叙供整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

由于古代到庭作证实际上和受审相似,也要长跪在堂前,弄得不好也会被打板子,作证除了浪费时间,得不到任何好处。所以所有的幕学指导书都建议尽可能减少证人的数量,《佐治药言》所说的可为代表:“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何可不慎?”只要罪犯已经认罪,在卷宗里就要尽量减少证人的出现,只列入确实能够指证罪犯本人的证人。当然同时也要注意到证人的角度,不要使得证人似乎是案件中无所不在的旁观者。《刑幕要略》举斗殴案件为例:“案内见证虽须指证殴情,然不可自始至终某人殴伤某处,一一记得明白,如代为记帐,竟忘其袖手旁观,亦一病也。”因为清代法律规定百姓有当场制止犯罪的义务,把证人列为无所不在的旁观者,那这个证人也要治罪了。所以这本书建议只要叙述关键的证词,比如“余人已歇手,只见李四将张三殴伤某处倒地,连忙喝住云云”,这样就明白显示出“李四正凶无疑”,而这位证人有“喝住”的情节在内,也可摆脱旁观斗殴、不予制止的罪过。

物证也要剪裁入卷宗。比如破获盗窃、强盗案件,盗赃大多被捕快侵吞,《刑钱必览》公开表示“捕役若不克留盗赃,何以养家用度?何以承值衙门?何以结交朋友?何以贿求免比(设定破案期限称为“比”,逾期不破案就要挨打)?”反正抓获的盗贼不敢得罪捕快,不会出来告发,指导师爷们只需要记录一两件赃物、足以定案就可以了,决不要将失主的“失单”一一对照,在卷宗中以“挥霍殆尽”、“出卖过路行人”的含糊话语一笔裁去其余的赃物。



11、“活用”律例

师爷的看家本领就是熟悉法律,并且熟悉如何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在适用法律时,强调还要注意“避律”,防止僵硬适用法律而使案件复杂化,导致被师爷们认为是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影响案件难以通过上级衙门的复审,并且也容易牵连无辜者入案。

乾隆年间曾有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位已婚的良家妇女与他人通奸,后来奸夫带她私奔,几经辗转,终于被人捉拿到官。按照当时的条例,“因奸诱拐妇女出逃”,罪应发遣(发往边疆给驻防官兵为奴,为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案发州县的刑名师爷在草拟判决意见时,参酌再三,觉得本案中那位妇女并非完全被动,如果按照法律来处罚奸夫似乎过太严厉了。于是他就自作主张,把案情改为:该妇女系主动逃离夫家,在途中与奸夫相识而成婚。他以为这样一来,奸夫的罪名就变成了“知情娶逃亡妇女”,不过是个徒刑罪名而已。可是他没有想到,如此判案,该妇女就成了主动逃亡并背夫改嫁,正合法律上另一条重罪罪名“妇女背夫自嫁”,应该被判处“绞监候”,是个死罪罪名。

这位师爷想减轻一方罪责,却大大加重了另一方的罪责。案件上报到府即被驳回,而那名妇女更是在复审时得知自己已背上死罪罪名而大声喊冤。那位师爷这时后悔莫及,赶紧起草申文,请求上司发回重审。大费周折,结果仍然以“奸夫拐逃”来定罪。这件事连累东家遭到参劾,师爷只好引咎辞馆而去。

在适用法律时,除了要防止出现上述这样的错误外,还更要注意“活用”法律条文。这是几乎所有的幕学教科书都强调的,因为简单的适用法律被认为只是书吏的本事,而作为“佐治”的士大夫,师爷要注重的是在适用法律时能够体现“天理人情”。比如这样的一个案件:

也是在乾隆年间,苏南的一个县里破获一起私铸铜钱的案件。同案犯一共8人,抓获7人。按照当时法律,“私铸铜钱”首犯(“造意”犯,即主谋者)斩监候,从犯减一等,发遣为奴。被抓获的7个人在受审时都异口同声的供述,是那个在逃犯主谋、并纠结他们入伙。该县于是就将这7个人发遣新疆,继续通缉在逃犯。

过了两年,那个在逃犯在苏州因为其他的案件而被捕获,被解送到案。审讯时,那人百般叫冤,说是已被判刑的那7个人里的某某才是首犯,是他和那些人串供来陷害自己。无论如何用刑,那人都决不改口认罪。那7个人犯远在新疆,根本不可能押解回来对质。而这样的口供报到上级,原审就算有误,主审官员都要受罚。

那知县急得团团转,而幕中众位幕友也一筹莫展。只得邀请邻近几个州县的师爷们来会商。这时一个松江籍的老师爷韩升庸出了个主意:可以把案件情节改为该犯“闻拏自首”,然后劝说该犯承认为首犯。因为按照法律,“闻拏自首”可以减刑一等,这样该犯就逃过死罪(死罪虽有斩、绞二等,但在减刑时作为一等来减),也不过是发遣新疆而已。

那知县的幕友听了,如获至宝,赶紧回去向东家说明。那知县依计而行,把那个案犯提出来晓以利害,那个案犯也就坦然应诺,这桩案件就此解决。

这个案件后来被汪辉祖收录在《佐治药言》这一幕学指导书,他还发挥说:法律里有关自首减刑的规定是一扇“活门”,类似的麻烦案件都可以运用这个“活门”来解决。在“用律”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律”,这样才算是真正懂得法律精髓的好师爷。




12、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自由穿梭

从以上两节的介绍里我们可以看到,刑名师爷对于事实和法律可以具有一种灵活的立场。这种灵活立场上我们可以举出近代人刘体智写的有关晚清官场情况的笔记《异辞录》中两个案件来说明。

第一个是光绪年间在广东发生的杀奸案件:有个人的妻子与人通奸,偷了家里的一些钱财,和奸夫私奔。过了两年多,那人在离开家乡几百里的地方正好遇见了这对野鸳鸯,他就拔刀相向,将两人当场杀死,然后到当地的官府自首。

元明清时期的法律都规定,当丈夫发现妻子与别人通奸时,他有权在行奸场所将奸夫、奸妇“登时杀死”,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可是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别人的奸情,到官府去告发,官府所能给予奸夫与奸妇的最重处罚,却只是各杖一百、枷号(罪人戴枷示众受辱)一个月。在这个案件中,丈夫杀死奸夫奸妇已经是在事发的两年多以后,而且杀死奸夫奸妇的场所也不是行奸的场所,是否构成原来法律上所要求的“登时”和“奸所”?当两广总督将这个案子按照“杀奸”通报朝廷刑部时,刑部即以这两项存疑而驳回,认为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当时两广总督李瀚章聘请的是一位杨师爷,他为东家起草了一个不长的“顶复”刑部意见的稿子,其中最关键的两句是:“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竟不获,乍见即系登时。”这个意见递送到刑部,刑部尚书、著名的律学家薛允升为之激赏,立即行文核准两广总督的原定“杀奸”判决意见。

第二个案件也是光绪年间的。以撰写《明通鉴》闻名的史学家夏燮为江西豫章县知县,积极布置反对“洋教”的运动,处罚一大批倚仗洋人势力鱼肉乡邻的教民,并将其中的18人当庭“杖毙”。然后他写了个洋洋洒洒数千字的呈文,自称此举是“绌邪崇正,除暴安良”。

江西布政使刘秉章(即刘体智之父)听说了这件事,赶紧找到夏燮,劝告他说:现在洋教士后面都有列强大炮撑腰,你公然反“洋教”,还杀了这么多的人,报到朝廷会使朝廷难于对付洋人责难,你自己更逃不掉处分。

夏燮听了才感到害怕,自己跑到巡抚衙门承认办事孟浪。巡抚要他和自己的高师爷商量如何妥善处理这事。高师爷办法毕竟是高:他建议造一个“械斗”的案子,把这18个人的死亡全部都算是械斗而亡,而且是一边各死9个,没有再需要抵命之人。夏燮回到县里,依计而行,伪造一批证人证词来“证明”械斗过程,高师爷则早已安排了府、道、司各级衙门的师爷都给这个案子放绿灯,一路通行。以后报到朝廷刑部,也得以顺利结案。





13、“合情合法”的裁判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汪辉祖刚开始学习刑名不久,他被推荐到无锡县衙门,跟随一位姓秦的刑名师爷见习。秦师爷也是绍兴人,熟悉律例条文,为人也很热心,和汪辉祖关系不错。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为当地的一桩案件大起冲突。



当地农民浦阿四的童养媳王氏和浦阿四的小叔叔通奸,被人发现,扭送官府。秦师爷按照律例拟稿,侄媳与叔父通奸,为十恶大罪中的“内乱”,奸夫奸妇拟发附近地方充军。而汪辉祖却提出按照平常人通奸罪处罚,拟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两人意见不合,而东家无锡县魏知县赞同汪辉祖的意见,嘱咐汪辉祖拟稿。



此案申详常州府(因此案事涉“名分”大事,需要申详上级),果然遭到知府的驳诘:两人为有服亲属(五服内亲属),不应同凡。汪辉祖起草顶复:妇人服制(古代亲属等级以丧服为标志,故称服制)由夫而推,王氏为童养媳,尚未成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



知府勉强同意,案件转至江苏按察使司。按察使又下驳诘: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翁”,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汪辉祖又拟顶复:王氏所称之“翁”为乡间俗语对长辈的统称,为“翁媪”之“翁”,非“翁姑”之“翁”。



案件转至江苏巡抚处,当时的巡抚庄有恭是乾隆四年的状元,是官场上有名的才子。他亲自披阅卷宗,先驳诘:王氏视同凡人,就好象与浦阿四毫无关系。汪辉祖顶详:童养媳为虚名,王氏平时称呼浦阿四为兄,阿四称王氏为妹,兄妹称呼不得视为夫妻。庄巡抚又驳诘:此案事关名分,不得同凡。汪辉祖又顶详:根据儒经《礼记·丧服》,未庙见(未正式拜堂)还不能算媳;《礼记·王制》有“附从轻”之说,比附人罪要从轻;《尚书·皋陶谟》“罪疑惟轻”,王氏的媳妇地位有可疑之处,就该从轻处罚。他建议仍按普通人通奸罪处罚,但枷号延长为三个月,王氏归娘家另嫁,浦阿四另娶。庄有恭这才表示同意,称赞汪辉祖所拟申详“合情合法”。汪辉祖从此名扬江南。



这个判决形成过程表明,尽管清代的律例已是前无古人的严密,可是在实际适用时仍然有大量的自由裁量的余地。而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要“合情”。“情”可以指情节、事实,但在这里的意思是指“情理”,是一种推崇“中庸”、“均衡”的社会价值判断,讲高了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恕”之道相近,讲低了则和“抹稀泥”、“捣糨糊”等同,将案件的处理尽可能符合当地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一种状况。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刑名师爷们有很多自由发挥的余地。




14、“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社会稳定,法律完全被视为实现某种社会、政治目的的手段之一,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其他的途径可以实现这些“终极”目标,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法律之外的规范、原则来作为自己裁判的依据。衙门的大堂上就公然悬挂着“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表示法律仅仅是排在最末位的裁判依据。“天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的伦理体系,“人情”往往和“情理”相通,同时也可以指长久以来的传统惯例。

既然裁判中往往要适用法律以外的规范、原则,优秀的刑名师爷就应该有法律以外的素养。这正是很多幕学指导书所强调的。《佐治药言》主张师爷应该在“读律”以外“读书”,《入幕须知》所附“赘言十则”,要求师爷“平日多看书史,以广其识”。周询《蜀海丛谈》说幕学“视诗书根底为如何”,并引用师爷行里的谚语“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熟读了经典,善于在起草的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的,就会被誉为“名幕”。比如江南最富盛名的师爷汪辉祖就是以善于引经断案而得名的。上一节已经提到了他以儒家经典书籍知识来使判决“合情合法”,另外在处理民事性质的案件时,他更是习惯使用儒家经典书籍来解决疑难。

乾隆三十年,他在浙江乌程县,为新任知县蒋志锋的刑名师爷。当地有一户大姓冯氏,为了继承问题已经打了多年的官司。冯某没有儿子,本宗兄弟中也没有合适的侄子可以来继嗣,于是他生前就将一个姑甥过继过来为继子。冯某去世后,继子就继承了他的全部家产。可是后来同乡另一个姓冯的前来争继,说是那个继子原来不姓冯,异姓不得为嗣,应该是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按照清代法律,没有儿子的人可以在自己同宗的侄子辈里挑选继子,挑选的对象以被继承人“所亲所爱”为条件;不得以异姓为继子,除非是在3岁以前已经收养的。至于同姓不同宗是否构成出继条件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

由于这个案子涉及了法律的空白,于是双方缠讼不清。本来前任乌程知县已经判姓冯的败诉,可是姓冯的跑到湖州府上控,知府改判姓冯的胜诉;而那继子又不服,再向道台衙门上控,道台不明确表态,批示将该案发回乌程重审。

汪辉祖知道解决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要使双方将来没有继续上控的理由。于是他大翻儒家经籍,终于在宋代理学家陈淳的名著《北溪字义》里找到了有关亲属方面的权威解释:“亲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他就以此为理由起草判决书:争继者虽然姓冯,但与死者不同宗,也就可以视为异姓,没有任何继嗣的优先权;已继的姑甥虽是外姓,却是冯某“所亲所爱”,自己亲自选择,且冯某同宗亲属均无异言,作为继子是合法合情,外人不得再来争继。这个判决一宣布,争继者没有了继续上控的理由,只得息讼。



15、经史学问“佐治”平天下

清初最著名的幕友是李塨(1659-1733)。他是保定蠡县人,19岁的时候就考中了秀才,32岁时考中了举人。他跟从清初思想家颜元学习,颜元主张读学习儒教的目的应该是“经世致用”,李塨后来将老师的学问发扬光大,史称“颜李学派”。



李塨说:“纸上阅历多,则世事之阅历少;笔墨之精神多,则经济(经世济用的简称,并非现在意义上的经济)之精神少。”他通过以幕友的身份“佐治”,来实践自己的理论。他的朋友郭金汤做桐乡知县,请他到桐乡帮助“佐治”,李塨在桐乡大展手脚,实践他的主张,据说当地“教化大行”。



以后另一位朋友杨勤当了富平知县,请他去“佐治”。李塨去了一年多后,回乡探亲,给杨勤留下《富平赠言》,谆谆劝导杨勤诸类政事的处理原则,告诫杨勤:各种有利于民的政事要斟酌,水利、农桑、武备等等“仁政”都要量力而行,有余力才可以施行,否则说了做不到,失信于民,甚至因为措施卤莽导致政事败坏,兴利不成反为害。他本来的意思就此告辞,不再到富平“佐治”。不料杨勤焦急万分,以至于咬破手指写血书,恳请李塨再到富平,甚至说如果李塨三个月后还不来的,他就要自杀。



对于权贵阔人的网罗,李塨却不肯俯就。当时自称要以“理学号召天下”的李光地做直隶巡抚,托人示意他前往拜见,李塨却给他一个软钉子,说是“部民不可以妄见长官”,竟然置之不理。权倾一时的大将军年羹尧担任四川总督、兼川陕总督,两次来聘请,李塨皆以身体病弱为理由力辞。

以后的师爷们不再有这样大的抱负,不过幕学指导书一般也都主张要兼通经史,可以有助于解决“佐治”中的疑难问题。



乾隆二十年前后,东南地方的世面上发现有一种铭文为“宽永”的铜钱在流通。清代规定民间使用的铜钱应该是朝廷发行的“制钱”,不得流通古旧铜钱。而“宽永”又是中国历代从未有过的年号,乾隆皇帝大为震怒,怀疑是民间私铸、并且有意藐视大清朝。他下诏各地严厉查禁,清查不净的地方官一律要处罚。



诏书下达到江苏,江苏巡抚庄有恭请正在道台衙门为幕友的汪辉祖起草一个奏章。汪辉祖是一个历史爱好者,编写过历史考证书籍。他以朱彝尊《曝书亭集》这本目录学名著提到的日本书籍《吾妻镜》有“宽永三年”序言为证,说明“宽永”是日本国的年号,而康熙年间出使琉球国的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里已经记载当地流通宽永钱。现在市面上流通的宽永钱是和日本做贸易的商人们带回来的。



这份奏章打消了乾隆皇帝的疑虑,于是改下诏令禁止带入宽永钱,已流通的限期兑换为制钱。



另一个有名的绍兴师爷汪鼎也曾经以历史知识来断案。



汪鼎在广东清远县当刑名幕友时,当地有两户人家为争夺一块田产已经打了十多的年官司,几任知县都无法解决。汪鼎调阅了这桩案件的全部档鞍,仔细查阅双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其中一户人家提交的地契上有“顺治元年”的字样。他立即提醒东家: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只有刚刚入关,还没有统治岭南地区,民间哪里会按照清朝的皇历来记年?知县把当事人找来,一顿训斥,那人赶紧认罪撤诉。



汪鼎以后转到南澳厅做师爷。附近有一个海岛,当年郑成功曾以此为抗清的据点,清朝在该岛部署了驻军,由一员总兵官率领。民政则由潮州府派一员同知管理。当时有人和总兵过不去,密报两广总督,说是总兵官打算纠集下属在五月十三日“聚饮谋反”。总督如临大敌,暗中派人通知南澳厅的同知官,秘密侦查此事。同知官接到总督密札,很紧张地和汪鼎商量。汪鼎却不慌不忙,他提醒同知官:五月十三日是关帝生辰,民间惯例是到这一天敬神聚餐,哪里有什么聚众谋反?同知官以此上报,一件“谋反”大案就此消弭。




16、“四救先生”



清代文豪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里写了个“四救先生”的故事。说是有一位学幕的朋友,晚上梦见到阴曹地府去游历,见90个衣冠楚楚的人物,正在被小鬼捆绑拖拉到阎王的大堂里去受审,进去的时候一个个神情苦楚,出来后更增加一份愧恨的神色,被小鬼带往阴曹监狱。



那位学幕的朋友感到好奇,就向一位面貌稍微和善一点的阴曹书吏打听,这些是些什么人物?那个书吏笑道:“这些不正是你的同类吗?你在其中难道没有发现一个熟人?”学幕朋友赶紧说明:“我只入了两次学幕,并没有在州县做过幕友。”书吏道:“难怪你是不知道,这些就是所谓的‘四救先生’。”



学幕朋友听不懂,进一步追问:“什么叫做‘四救先生’?”书吏解释道:“就是指那些刑名师爷啦!刑名师爷们历来有个师徒相传的口诀,叫做‘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



所谓‘救生不救死’,是说反正死的人已经死了,不可复生;而杀人者如果被判死刑,就是要多死一个人,不如想办法让杀人者免于死刑。至于死者是否含冤就无须考虑了。



所谓‘救官不救民’,是说在处理上控案件的时候,如果真的给冤案平反,那么原审官员就要有祸了;而如果不准翻案,上控人落一个诬告反坐减等处罚,最多也不过是个军流案件,所以昭雪冤案之类的也就不去管他了。



所谓‘救大不救小’,是说在处理官员犯罪的案件时,避免把罪责归于上司,因为上司官大,所受的处罚也重,牵连到的官员也会更多;如果把罪责归到小官头上,小官责任轻,处罚也轻,容易结案。至于小官是否真的有罪,就不去管他了。



所谓‘救旧不救新’,是说在官员交接时如果发现仓库不足、赋税不清之类职务罪错,归责于旧任,则旧任官员将不得离开任所,羁留原地,困苦不堪,也无法赔偿足额;而新官刚上任,责任推给新官,总有办法在日后慢慢设法弥补。

这‘四救’都是出于君子之心、行忠厚长者之事,不是有所求取、或者是有所恩仇。但如果固执于此,往往也会矫枉过正,顾此失彼,原想造福反倒作孽,本欲省事却致多事。刚才你看见的这些人就是如此遭祸而到阴曹受审。”

学幕朋友听了寒毛倒竖,喃喃问道:“那么这些人会遭到怎样的报应呢?”阴曹书吏笑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他们作的孽终要因果报应,来世也就是被‘四救先生’们归为那‘四不救’的对象而已。”



以“四救先生”来概括大多数刑名师爷的判案原则,或许太苛刻了点。不过纪晓岚的这个概括应该是当时社会上对于刑名师爷的主流看法。刑名师爷主要是对其东家的利益服务,所取的角度当然是从官场利益出发,并非站在法律的立场。尽可能把案件简单化、所谓“省事”是所有刑名师爷的原则,在各种刑名师爷的教科书里都有这样的原则。



《三异笔谈》就提到当时云南师爷们的“四救”伎俩:凡是人命案件,都处理成因为琐事口角引起的斗殴受伤而死,甚至将凶器都处理成是由受害人带来的,这样加害人就可以判为“斩监候”,在朝廷秋审的时候也可能被终判为“缓决”,有可能减等。比如某村因连续发生幼童病死,村民们以为是“尸头蛮”作祟,进而怀疑有个新嫁到本村的女子就是“尸头蛮”化身,后来居然将那新娘子给活埋了。女家到县里喊冤,县官赶到当地抓了带头的几个罪犯。可是回到衙门和师爷一商量,新娘反正已经死了,如果治这些人的谋杀罪,又要至少杀一个人、充军好几个。于是师爷本着“救生不救死”,起草将案情改为“因口角斗殴而死”,主犯“斩监候”,到了秋审时果然得以减等发落。




17、坐第二把交椅的师爷



在各衙门的幕席里,坐头把交椅的刑名师爷处理的事务往往富于传奇色彩;相比之下,坐第二把交椅的钱谷师爷所要处理的事务,就远没有那般能够引发人们的好奇心。



钱谷师爷应该算是东家的私人财政顾问,他负责种种与政府财政有关的事务。各地官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征收赋税,征收、解送都有极其严格的期限,一有逾期,官员就要遭到处分,影响到仕途。另外随带赋税征收的种种手续费用“陋规”,是衙门上下官吏、衙役人等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需要全面核算分配。因此钱谷师爷地位非常重要,是排在第二位的幕友,和刑名师爷并列。他必须熟悉赋税制度,精于会计核算,更要熟悉有关的“陋规”习惯,不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培训是不可能应付的,这就构成了“幕学”的又一重要方面。



钱谷师爷平时处理的事务相当琐碎。按照清代《长随论》的说法,送交给钱谷师爷处理的事务有60项之多,其中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大类:



有关赋税征收及解送的事项有:地丁人口,奏销钱粮,开垦熟田,丈量田地,匿契隐粮,杂税牙行,经征经解,清查仓库,亏空盗追;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口、土地的清查来确定赋税数额,以及按时发出纳税通知书,核算已经缴纳的赋税数额,按时向指定地点解送赋税。



有关政府行政的事项有:接收交代,门牌清册,屯田籴谷,口粮籽种,乡饮酒礼,粮食时价,阴雨旬报,小户抽丰,绕越偷关,奉宪采买,俸工兵饷,河工碎修,水利船政,道路桥梁,庵观寺院,关津渡口,营汛卡房,火具修狱,造具衙门,颜料木植,铜铁铅斤,军功贡器,上用龙衣,夫马驿递,脚捐报销,军需战船,侵吞公款,查抄家产;显然,凡是地方政府行政中需要支用钱财的,都要由钱谷师爷来作出预算和结算。



有关政府民政救济的事项有:水旱飞蝗,邻境荒歉,流丐饥民,劝捐袄裤,赏恤贫人,老人育婴,孤寡疗贫,干旱无收,开仓赈济,分别钱粮,皇恩大赦;



有关司法裁判的事项有:强占田界,阻壅河道,私典盗卖,找价回赎,钱法私铸,强买硬赊,控追账债,当铺小押,违禁取利,屠宰烧锅,木榜禁私,抗租抗粮。



这最后一大类事项经常会和刑名师爷的事务交叉,完全看当地的习惯以及师爷与东家、师爷与师爷之间的个人协调。



18、落笔不慎就惹祸



清代衙门里,有关司法、财政的重要公文一般是由刑名、钱谷亲自起草,普通公文信件则有“书禀”或“书启师爷”起草。



“禀”指“禀帖”,是一种非正式的上行文件,原来是指下对上的私人性质的信件。可以分为礼节性的和公务性的两大类。到任、年节的时候下级都要给上级请安问好,这是礼节性的,大多写成四六骈文,堆砌辞藻而已。另外每当有公事需要请示、或要试探上级的看法,下级也往往用禀帖的形式,比较自由。



当然,即使是请安问好的禀帖一旦错误也会发生问题。比如乾隆年间,直隶巨鹿知县要师爷起草一件答复总督某项指示的禀帖,那师爷一时贪图简便,在开头“奉宪谕”下面没有照抄总督的来文,只写“云云”,打算在誊清时再补入,可是后来却忘记了补抄,就发给书吏去誊抄。而那书吏也是糊涂,照原稿抄写不误,知县更是看也不看就签押发出去了。当时的直隶总督方观承在官场上号为“能吏”,连续当了20年的直隶总督。见了这个禀帖,又好气又好笑,提笔回道:“吏云云,幕云云,官亦云云,速将承办书吏提解来辕,仰候本部堂当堂云云。”这算是给知县和师爷面子,只说要处罚书吏。那知县见了批文屁滚尿流,立刻上禀帖把自己大骂一通。好在方观承只是开玩笑,没有当真。



遇到不那么好心情的上级,这样的错误就后果严重了。李岳瑞《春冰室野乘》“文牍谬误”就记载了光绪年间的两个著名故事。



有个师爷为湖广总督李鹤年服务了十多年,在幕中负责文案,起草奏折和书启。后来李鹤年因事被革职,这位师爷被新一任湖广总督李瀚章延聘。有一次起草一份奏折,居然还是写“湖广总督李鹤年”,而其他的幕友都没有发觉这个错误,李瀚章也没有过问,径直发出。被光绪皇帝发现后,大加指责,将李瀚章“交部议处”。



另一件事更荒唐。有个为甘肃平庆泾固道台魏光焘做书启的师爷,在起草一件向全国各州府通缉逃兵的例行公文时,误将“奉天府”混在各州府中,而且称呼“奉天知府”,抄写的书吏也不在意。奉天(今沈阳)是满清皇朝的“盛京”,和北京的“顺天府”平级,是全国规格最高的府,必须单列在所有的地方官署之上。长官“奉天府尹”,为正三品的高官,而一般的知府只有从四品。当时的奉天府尹松林见了来文,就来函责问。魏光焘大窘,只好亲自写信,自称“门生”,百般道歉。又请京中贵人帮忙转达敬意,花了上万两银子,松林才没有上章弹劾。过了一年,松林又写信给魏光焘,说是请代购十几张玄狐皮、猞猁皮。魏光焘只好再花上万两银子买了送去。当时人称之为“一封公函二万金”。




19、管理小金库的帐房师爷



清道光年间,直隶有个以贪婪著称的知府。有一天这位知府突然驾临下属一个县的县衙门。那个县的知县不知出了什么事,慌忙赶到大门口迎接,一路迎进内宅的客厅。知县毕恭毕敬地请教知府大人的来意。那知府说:“没什么大事。今天是我的生日,承蒙你日前送来了礼金,特来致谢。只是你的帐房师爷好象从中揩油,送来的银子份量不足。”知县听了诚惶诚恐地请罪,连声说“回头我立即补足”。知府把手一挥,跟班马上在桌上放上了一架天平,知府说:“为了省去麻烦,我已经带来了天平,你现在就可以把银子秤给我。”知县瞠目结舌,没料到这位上司是如此的“爽快”,只得叫出帐房师爷,送上银子,知府验足成色、秤足份量,打道回府。这件事很快在直隶官场上传开,一个和这知府不合的分巡道乘机向总督上了一个禀帖,打算弹劾这个知府,可是总督大人却只是批示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姑且待之。”(《汪穰卿笔记》)



这里的“帐房”是嘉道后出现的一种师爷的名目。他们专职负责内衙“小金库”的收支:下级及当地豪绅、案件当事人送来的种种“孝敬”,以及给各级上司及其师爷的种种“孝敬”。他们是内衙的财务主管,和主管政府财政收支的钱谷师爷是两回事。而且由于内衙出入的钱财几乎都是不可曝光的,所以这种师爷往往是官员的亲属,比如小舅子、女婿之类来担任的。



晚清吏治腐败,官场运作都要靠送礼,导致这个帐房师爷的地位越来越高,成为仅次于刑名、钱谷的第三号师爷。清末谴责小说《官场现形记》里就提到了这个帐房师爷的重要性:



“向来州县衙门,凡遇过年、过节,及督、抚、藩(省布政使)、臬(省按察使)、道(由省派出的监察性质的分巡道或分守道)、府六重上司或有喜庆等事,做属员的孝敬都有一定数目,什么缺应该多少,一任任相沿下来,都不敢增减分毫。此外还有上司衙门里的幕宾,以及什么监印、文案(替官员保管印信和文件的仆佣长随)、文武巡捕(督抚的副官),或是年节、或是到任,应该应酬的地方,亦都有一定尺寸。至于门敬、跟敬(给上司把门及跟班仆佣长随的礼钱),府考、院考办差,总督大阅办差,钦差大臣过境办差,还有查驿站的委员、查地丁的委员、查钱粮的委员、查监狱的委员,重重叠叠,一时也就说他不全。诸如此类,种种开销,倘无一定而不可易的章程,将来开销起来,少则固惹人言,多则遂成惯例。所以这州县官帐房一席,竟非有绝大才干不能胜任。”



这部小说还提到,各个州县衙门给上司送礼的数目都会记载在一个小帐本里,历任帐房师爷彼此交代传递,后来更生出惯例,要求下一任帐房拿钱出来买这个小帐本,价钱竟然高达3、400两银子。小说人物瞿耐庵去上任时,带了自己的小舅子为帐房。而这个小舅子不懂这规矩,出价太低,前任的帐房就耍他一把:造一本假帐本给他,害得瞿耐庵作官处处不顺,一年不满就被罢了官。





20、师爷“体制”的消灭



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各级官员私人聘请“师爷”来办理公务的习惯性“体制”实在是“名不正言不顺”。当嘉道年间腐败风气盛行后,师爷群体也迅速走向腐败,推波助澜,使吏治迅速恶化。



嘉庆初年,已退休的江南名幕汪辉祖在他的回忆录《病榻梦痕录》里说当时师爷界的风气已大大不同于他刚出道时的情况,“江河日下,砥柱难为”,很多师爷和主人狼狈为奸,“端方之操,什无二三”。半个世纪后,另一位浙江籍师爷金安清也在他的《水窗呓语》里会回忆说:自从嘉庆、道光以来,衙门里的老吏(特指朝廷六部的书吏)、老幕、老胥(特指地方衙门的书吏)这“三老”,都是“老贪、老猾、老奸”,与贪官沆瀣一气,“国家二百年纪纲法度皆失传矣”!



师爷的素质如此低落,自然不会得到积极的社会评价,道光以后的文人提到幕友,往往都要加一个“劣”字,以“劣幕”称之。并且有很多思想家开始激烈抨击师爷佐治,试图开革除这一固习的药方。包世臣在他的政治改革建议书《说储》里就指责幕友“大抵刻薄奢侈,贪污无耻之辈”,只会在各级衙门“长恶图私”。他设想改革人事制度,各级官员有权自行招聘幕僚,但应接受上级的严格监督。郑观应也在《盛世危言》里说刑名幕友“劣多佳少”,“作威作福”,可以引进法官独立审判及律师制度来革除。



清末对师爷“体制”的种种批评,终于导致了这种奇特惯例的终止。而其终结者就是洋务运动的著名首领张之洞。



清末民初人刘禺生的《世载堂杂忆》一书,引用他长辈、湖南人陈颂万“张之洞罢除宾师”的说法,认为清代的幕友制度结束于张之洞。



陈颂万自己就是师爷出身,他说张之洞出任湖广总督后,废除原来聘请刑名、钱谷、文案等幕友的习惯,在署中设立“刑名总文案处”,作为督府的正式机关,委任官员担任事务,以国家经费支付酬金。全督府中仅有教读先生还是私人聘请的,可以称呼“老夫子”,有关公务的一律都转变为正式官员。这一改革影响了省、道、府、州、县各级衙门,都纷纷改设专门的刑名“科长”,使用政府经费聘请官员。“各省效之,绍兴师爷之生计,张之洞乃一扫而空”。



不过对张之洞的这一改革,陈颂万是持批评态度的。他说:幕友好就好在他的独特身份,可以作为“官之诤友”,为官员表达“外情”,甚或劝谏批评。而张之洞化友为僚,“幕宾制度永除,幕僚制度流行矣”。从此“学者只钻营一官,僚从则唯诺事上,贤者尚不敢妄为,狡者得专行己意”,官僚得以任意胡为,风气更坏。



民国开创,张之洞推行的改革局面也被维持下来,各政府部门都设置秘书、参议之类的文案人员,作为政府编制内人员,其职责、数额在各级政府的组织法里加以明确的规定。沿袭了几百年的幕友传统也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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